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823号罪犯裴永强,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住河南省焦作市,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郑刑一初字第32号,认定被告人裴永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裴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豫刑终3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0日止。于2016年11月11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裴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裴永强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永强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9月20日、2019年2月20日日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裴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赵西云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