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1983号罪犯陈相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和屯村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09)焦刑二初字第0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相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408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于2011年12月29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相成在执行期间,2013年12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8月19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相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陈相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相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0月20日(两次)、2017年2月20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11月20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10月20日、2019年3月20日共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相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相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35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