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5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民丰国际大酒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5356141Y。
法定代表人:李翠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文宝华,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宝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询及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文宝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文宝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宝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宝华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