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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4民初1279号

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与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1279号

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晓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炯,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宾,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奕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宝娣,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唐光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40元,减半收取20820元,退还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龚小梅 代理

书记员  谢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