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民初1279号
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晓塘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炯,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晶,湖南云天(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宾,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奕平,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宝娣,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唐光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唐宾、许宝娣、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40元,减半收取20820元,退还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亚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龚小梅 代理
书记员 谢玉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