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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21民初1839号

张斌与赵志慧、尚北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斌;赵志慧;尚北山;王衡;马成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21民初1839号

原告:张斌,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赵志慧,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尚北山,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王衡,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被告:马成道,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原告张斌诉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王衡、马成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王衡、马成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尚北山、赵志慧偿还原告的借款6000元,被告王衡、马成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赵志慧、尚北山不认识,但与马成道系朋友关系。2018年9月20日马成道的朋友赵志慧、尚北山提出向原告借钱,赵志慧、尚北山说其经营一麻辣烫店需要资金1万元周转三个月,马成道、王衡(赵志慧、尚北山的亲戚)提出愿意给赵志慧、尚北山担保。原告将1万元现金借给赵志慧、尚北山,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王衡、马成道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赵志慧经马成道向原告偿还4000元,剩余部分推拖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王衡、马成道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被告赵志慧、尚北山因经营麻辣烫店所需,由被告王衡、马成道担保向原告张斌借款10000.00元。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斌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尚北山、赵志慧,担保人:王衡、马成道2018年9月2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北山、赵志慧付给原告利息2000.00元,并经被告马成道返还原告本金4000.00元,剩余本金6000.00元推拖不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经被告王衡、马成道担保向原告张斌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推拖不还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义务。被告王衡、马成道为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王衡、马成道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尚北山、赵志慧于2019年9月20日前返还原告张斌借款本金6000.00元。被告王衡、马成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被告王衡、马成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尚北山、赵志慧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尚北山、赵志慧、王衡、马成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新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丽娟 附: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