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魏梁艳,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显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梁艳与被执行人许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显利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梁艳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许显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许显利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19年4月12日和2019年6月17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许显利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显利名下车牌号为湘XX号哈飞牌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证券、工商查询被执行人许显利的财产状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魏梁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魏梁艳,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魏梁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许显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许显利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2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显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