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982民初1507号
原告:陈佳明,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40************495。
被告:陈彦霖,男,汉族,1999年8月22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办河东橘城中路二横巷32号,身份证号码:440************110。
委托代理人:陈亚养,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办河东橘城中路二横巷32号,身份证号码:440************098。(系被告的父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彦霖于2018年1月30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佳明借款28000元,并定于2018年3月30日归还。但被告借去款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搪。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陈彦霖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3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陈佳明;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彦霖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佳明自愿同意被告陈彦霖分两期归还本金共27000元,其中第一期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归还本金10000元,第二期17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陈彦霖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9年6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学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文练帅
书 记 员 钱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