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133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7EN4G。
法定代表人:姜涛,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宝军,男,系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解科林,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科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5元。
审判员 赵斌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