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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83行初9号

瞿兆盛与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洪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瞿兆盛;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1083行初9号 原告瞿兆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李保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晶,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洪湖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守全,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年,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洪湖市乌林大道洪湖大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黄华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鹏,系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刚,系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瞿兆盛与被告洪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洪湖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瞿兆盛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瞿兆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兆盛负担。

审 判 长  李庆华

审 判 员  彭 娟

人民陪审员  刘鸿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