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1177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养,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蔡永养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卡号:62×××05)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5996.1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费用(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尚欠利息11262.6元、滞纳金424.96元、取现手续费10元,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立即偿还拖欠的信用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滞纳金数额,原告主张的滞纳金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为299.81元(5996.15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永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996.15元、利息11262.6元、滞纳金299.81元、取现手续费1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元,由被告蔡永养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莫敏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