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执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冬芳,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周金满,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周冬芳与被执行人周金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冬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金满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冬芳抚养费3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金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周金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金满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金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金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金满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金满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金满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冬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金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4执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