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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催8号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3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宏儒,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60XXXX/2126437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邹姣凤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菲菲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