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3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孙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宏儒,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3160XXXX/2126437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钲泰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持票人均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万众机械科技有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路安平
审判员 邹姣凤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菲菲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