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民初2031号
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新城国际小区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77738402R(换)。
法定代表人:叶秉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君,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必连,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必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全必连已自行交付了有关欠费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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