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9288号
申请执行人:宋春笛,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楼**22074。
法定代表人:王四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春笛与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昊园恒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曹彦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