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谭贵忍,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执行人:刘瑞玉,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贵忍与被执行人刘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的执行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2018年4月7日签收,未实际履行。 2、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19日本院共提起2次网络查控,查询的范围包括金融机构、房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刘瑞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刘瑞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终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谭贵忍未受偿10000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慧颖
审判员 王从侠
审判员 王成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郗洪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