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余建宏,男,生于1979年5月3日,汉族,住宝鸡市淸姜路。 被执行人韩小杰,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3日,住陕西省陇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建宏与被执行人韩小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小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比被执行人韩小杰进行了财产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3、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陕C521**雪弗兰轿车一辆,由于此车辆即将到达报废年限,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要车辆;4、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余建宏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余建宏进行了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侯虎勤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炳林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