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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3民初1403号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有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有中;姚正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3民初1403号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姚有中,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县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姚正如,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有中、姚正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