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23民初1403号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姚有中,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县人,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姚正如,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有中、姚正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2019年6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