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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3行审80号

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03行审8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云溪区云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3MB0X70535J。

法定代表人:田新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班,该局工作人员。 2019年6月1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料载明,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岳云计生征字[2014]第X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本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料载明,2014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岳云计生征字[2014]第X1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当事人。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6月13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卫生健康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昭阳

人民陪审员  潘升云

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