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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6民初1407号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与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6民初1407号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30542G。

法定代表人:马文其,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黑山窖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067037369T。

法定代表人:师力,董事长。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与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68,154.19元;2、判令被告因延迟付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468,699.27元(截止2019年5月15日)以及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工程款之日产生的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因保全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抚宁秦能三矿整合区补充勘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4月28日,该工程已竣工,被告及相关行政机关完成验收,并为原告出具合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2017年11月6日,原、被告与审查单位唐山市纪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形成《工程结算定案书》,工程造价为6,268,154.19元,原告根据最终结算价格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于2018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10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5,268,154.19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未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所在地均未在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双方未约定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抚宁秦能三矿整合区补充勘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内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1条工程概况中约定工程地点为东到原义院口煤矿东界,西与秦能四矿相邻,南与秦能二矿相邻,北到原义院口煤矿北界,该工程施工地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中煤科工能源投资秦皇岛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福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