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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行审430号

重庆市统计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重庆市统计局;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2行审4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红锦大道**美源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诚、田密,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组团D分区47/**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90990Y。 法定代表人夏宏。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统罚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862550千元,核实数153919千元,差错额708631千元,虚报率460.4%。2017年1-9月主营业务收入上报数578823千元,核实数111602千元,差错额467221千元,虚报率418.6%。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018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渝统罚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8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渝统罚催字[2019]3号《行政处罚催缴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罚款及加处罚款。被执行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 经审查,

本院认为,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统计局申请执行的渝统罚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重庆市统计局作出的渝统罚字〔2018〕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琳

审判员  邓斌

审判员  赵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卿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