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24民初61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899910773J。
负责人:谭兵,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世明,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波,该行职员。
被告:周文英,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诉被告周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以被告已死亡为由,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0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韦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