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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行审173号

新蔡县公安局、徐来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新蔡县公安局;徐来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729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被执行人徐来成,男,汉族,1967年09月11日,住河南省新蔡县。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作出411729-2900137281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经审查,新蔡县公安局认定被执行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车辆的违法行为处于处理之后未交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决定给予对被执行人予以100元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徐来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2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申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虽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其送达程序违法,不能证明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际送达,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新蔡县公安局作出的411729-2900137281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熊华敏

审 判 员  李 明

人民陪审员  朱新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承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