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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执2302号

李某某、陈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02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鹗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陈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某、陈某等250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认: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问题,上述250案共计违约金为1350375.52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某某花园地下车位十五个(1.37、1.44、1.50、1.51、1.53、1.55、1.56、1.57、1.60、1.61、1.62、1.63、1.69、1.70、3.20)作抵偿,双方就违约金部分再无争议,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上述15个车位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否则应以同等车位置换。关于办理上述申请执行人购买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问题,因目前暂不具备办证条件,待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条件后,再由法院向有关部门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上述申请执行人办理好不动产登记证书。本案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和解协议内容所确定办证期限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执23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闻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