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197号
原告:肖翰,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煜,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肖翰与被告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肖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7元,由原告肖翰负担。
审 判 长 苏 辉
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
人民陪审员 王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