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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2197号

肖翰与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翰;黄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197号

原告:肖翰,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煜,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华,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肖翰与被告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肖翰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7元,由原告肖翰负担。

审 判 长  苏 辉

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

人民陪审员  王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