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玉溪供电局电力大楼附楼右半部分**)。
负责人:毕锋,行长。
委托代理人:戍艳珽,陶玲,云南理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尤幸华,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罗源县/div>
被执行人:于爱凤,女,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罗源县/div>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尤幸华、于爱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尤幸华、于爱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共同偿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借款本金97069.92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8年3月27日的利息16672.64元、罚息18200.69元、复利7418元,本息共计139361.25元,2018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负有义务的尤幸华、于爱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计1544元,由尤幸华、于爱凤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尤幸华、于爱凤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借款本息合计139361.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4元;应交执行费1990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42895.2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于爱凤的银行存款3200元,现已执行3200元,尚未执行139695.2元及利息(含执行费1990元)经查,被执行人尤幸华、于爱凤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尤幸华、于爱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5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王 晟陪审员 孙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曾向洪
书记员 荆国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