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2367号
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镇淮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43061285F。
法定代表人:彭可越。总经理。
被告:刘波,男,住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和县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申请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大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