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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34号

刘朝丽、宋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朝丽;宋桂兰;宋建国;赵德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34号

申请人:刘朝丽,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勇,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峰,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宋桂兰,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宋建国,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

申请人:赵德容,女,汉族,1962年7月1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丽诉被告宋桂兰、宋建国、赵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朝丽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桂兰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2302号]、被申请人宋桂兰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县九所新区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9)乐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873号]。申请人刘朝丽及案外人赵兴江提供其二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28991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朝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宋桂兰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房一套[产权证号:黔(2018)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02302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宋桂兰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县九所新区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19)乐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873号];

三、查封申请人刘朝丽、案外人赵兴江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2899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曹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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