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325执2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邓兴春,男,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身份证号:X。 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邓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雅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332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兴春支付货款478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61.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兴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邓兴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建东和邓兴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在履行过程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3325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薇
审判员 崩 秋
审判员 屈 兵 二O-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皓峰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撒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