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900号
原告:深圳市丽姐家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东塘围仔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041615。
负责人:彭小虎。
被告:金泰国联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岗头路**103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1961G。
法定代表人:邬俊玲。
原告深圳市丽姐家政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泰国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深圳市丽姐家政有限公司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并称已与被告金泰国联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丽姐家政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