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1001的01单元及03单元。
负责人:周晓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建峰,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谢建峰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76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建峰应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支付本金99979.7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二)根据申请执行人意见,不再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委托调查。(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0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张志芳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