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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18号之二

许东、深圳市盈富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东;深圳市盈富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何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恢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许东,男,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富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振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6417399-1。 法定代表人何永恒。 被执行人何永恒,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等计人民币4252234.4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21号,于2014年5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所等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盈富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54元和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何永恒名下房产所分配得款项人民币235573.46元外(含执行费3484元),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38927.46元。对未清偿部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处分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旭豪

审判员  唐海彪

审判员  杨桂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思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