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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1执292号

张美、安徽中皓天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美;安徽中皓天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82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张美,女,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皓天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郎溪县十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云生。本院在执行张美与安徽中皓天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53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及有价证券;3、本院2019年04月25日在郎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5、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华

审判员  蒋青峰

审判员  李明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