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304财保34号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财保34号

申请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焦下横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292294G。

法定代表人:陶琼珍。

被

申请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765207345U。

法定代表人:林作进。 申请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账户:33×××79)账户存款2536837元,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隆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账户:33×××79)账户存款25368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相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