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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536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余友甫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余友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536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负责人:魏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平。

被告:余友甫。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余友甫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张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