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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327号

李秉宸、广州俪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李秉宸;广州俪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327号

申请执行人:李秉宸,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广州俪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DH90F。

法定代表人:李俪。 关于李秉宸申请执行广州俪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8)58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954.02元,支付2018年8月8日至2018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22873.56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内容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3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羽 执行员 罗伟能 执行员 吴海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方子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