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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22执755之一号

梁谦金与漆仁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谦金;漆仁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222执75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梁谦金,男。被执行人漆仁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谦金与被执行人漆仁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7)鄂0222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9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漆仁东无固定资金来源。鉴于被执行人漆仁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章华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