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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81民初4413号

刘婕与王旭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1-12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婕;王旭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981民初4413号

原告:刘婕,女,汉族,1996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王旭升,男,汉族,1995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刘婕与被告王旭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刘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子王某由刘婕抚养,王旭升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自王某出生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事实和理由:刘婕与王旭升于2012年上半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刘婕生活,王旭升未履行抚养义务,由刘婕抚养更有利于王某的健康成长,故提出上述请求。 王旭升未做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婕与王旭升相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王某,现跟随刘婕生活,就读于福安市明珠幼儿园。 上述事实,有刘婕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系刘婕、王旭升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双方因王某的抚养发生纠纷,本院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考虑到王某年纪尚小且长期与刘婕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由刘婕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王某可由刘婕直接抚养,王旭升应负担相应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刘婕、王旭升的经济能力以及被抚养人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以每月1000元为宜,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刘婕主张王旭升从王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因刘婕本人亦抚养义务人,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旭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刘婕与王旭升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王某由刘婕直接抚养,王旭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支付给刘婕抚养费1000元,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刘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刘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周昀

书记员陈凯娜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