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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3101民初1612号

张澧与吴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澧;吴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01民初1612号

原告:张澧,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吴占生,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原告张澧被告吴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张澧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澧负担。

审 判 员  李绍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良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