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01民初1612号
原告:张澧,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吴占生,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新区。原告张澧被告吴占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张澧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澧负担。
审 判 员 李绍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良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