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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02刑初228号

赵冲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赵冲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30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冲得,男,汉族,1989年6月6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因涉犯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万斌、杨令治(实习),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以麒检公诉刑诉(2019)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冲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辉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冲得及辩护人李万斌、杨令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04日20时11分,在曲靖市开发区路段处。赵冲得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瑞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该车右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余某相撞,造成余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冲得弃车离开现场,次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赵冲得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告人赵冲得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冲得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

被告人赵冲得对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真态度好,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判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04日20时11分,在曲靖市开发区路段处。赵冲得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瑞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该车右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余某相撞,造成余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赵冲得弃车离开现场,次日到交警大队投案。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冲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冲得于2018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确认。同时,被告人赵冲得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冲得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冲得违反道路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弃车逃离现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告人赵冲得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冲得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冲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浪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张锡花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欣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