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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民初3346号

汪兵与杨赛龙、杨雨浩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汪兵;杨赛龙;杨雨浩;启东滨江之星商务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3346号

原告:汪兵,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腓力,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赛龙,男,198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杨雨浩,男,199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滨江之星商务宾馆,经营场所: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明珠路**附**。 经营者: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兵与被告杨赛龙、杨雨浩、启东滨江之星商务宾馆(以下简称滨江之星宾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腓力、被告杨赛龙、杨雨浩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兵、被告滨江之星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56073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30日晚,杨赛龙在滨江之星宾馆8335房间组织杨雨浩等多人打牌,并多次电话联系汪兵参与,汪兵于晚间7时30分左右前往。杨雨浩因第二天要上班,于凌晨12时后离开。次日早上7时左右,杨雨浩又返回宾馆,边敲门边喊“开门,查房”,汪兵等人因此受到惊吓,多人从窗户爬出。在此过程中,汪兵不慎从楼上摔下而昏迷不醒,后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后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汪兵的伤残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评定其构成八级伤残。汪兵认为,杨赛龙组织打牌行为、杨雨浩敲门查房行为及滨江之星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共同导致本案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被告杨赛龙、杨雨浩辩称:其二人对原告汪兵无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人对汪兵无任何肢体或语言胁迫,汪兵爬窗系其自主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汪兵等人在宾馆内赌博,该违法行为自始至终存在风险(包括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罚的风险),该风险并非由杨雨浩敲门喊话引起的,杨雨浩的行为更不会引起汪兵爬窗跳楼的后果,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赛龙与汪兵赌博的行为已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但赌博行为本身不会引起汪兵爬窗摔下的后果,二者之间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赛龙、杨雨浩未对汪兵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之星宾馆辩称:1、原告汪兵诉称被告杨赛龙、杨雨浩召集打牌并非事实,事发时汪兵等多人在聚众赌博,此事实已由公安机关查实,并对汪兵等人进行了行政拘留,所以事发时汪兵从事的是违法行为。2、汪兵受伤系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在参与赌博时,汪兵听到查房害怕,为逃避检查及处罚,其明知有危险而强行拉开窗户从四楼跳窗逃跑摔伤,该损害后果系其自身过错行为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后果。3、原告的损害后果与我方的管理保障义务无因果关系。被告向旅客提供住宿服务,其管理保障范围是客户的住房安全,不包括汪兵等人的赌博行为及其逃避检查破窗跳楼的行为。即使我方内部管理上存在瑕疵,未及时发现汪兵等人的违法行为并报警,对此也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该管理义务的履行瑕疵并不必然导致汪兵跳楼致伤的后果。4、事发时参与赌博的数人均受到行政处罚,均存在过错,应当追加其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质证、本院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6月30日,原告汪兵、被告杨赛龙、杨雨浩及案外人袁文、唐峰、孟庆权、陈湖东、王况成、常科相约晚上在被告滨江之星宾馆开房赌博。杨赛龙、常科提前到达,杨赛龙用自己的身份证开好一间套房(房间号8335,位于**),并在超市购买若干食品,后其他人陆续到达8335客房,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进行询问登记。赌博形式为扑克牌“炸金花”,五元为底、三十元封顶。每局抽成10元,抽满400元为止,该400元用来支付杨赛龙垫付的房费及购买食品费用。2018年7月1日凌晨12时过后,杨雨浩与唐峰先后离开,其余人持续赌博至天亮。早晨7时许,杨雨浩返回8335客房,敲门时称“查房”,正在室内赌博的人员以为公安机关检查,立即停止了赌博活动,原告汪兵推开客房窗户爬至楼房外墙的空调外机平台,袁文随其爬上窗户时,见汪兵正从平台跌落至楼下地面便呼救。路人发现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汪兵被送至启东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住院33天,共花去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26371元。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汪兵伤情出具鉴定意见:其意外致全身多处骨折,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8年8月24日,启东市公安局对汪兵、杨赛龙、杨雨浩、袁文、唐峰、孟庆权、陈湖东、王况成、常科九人赌博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各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杨赛龙、杨雨浩、滨江之星宾馆的行为与原告汪兵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对该争议焦点,本院结合本院认定事实,综合评析如下: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构成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客观联系,还要求二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属于行为人行为事件发展过程中通常、自然发生的结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可以预期。本案中,原告汪兵主张被告杨赛龙组织众人赌博的行为及被告杨雨浩敲门称“查房”的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杨赛龙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召集众人赌博并依约先到宾馆开好房间的行为,属积极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妨害了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对此公安机关已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汪兵坠楼的损害结果并非该违法行为实施后通常、必然发生的结果,故该违法行为与汪兵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次,杨雨浩敲门称“查房”的行为可能会让正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违法人员误认为警察治安检查,但面对警察的检查,所有公民都应该配合其执行公务而非逃匿抗拒,因此即使汪兵因杨雨浩的玩笑误认为是警察治安检查,也并不必然导致其爬窗逃跑,杨雨浩也无法预见到因其敲门称“查房”的行为会引起汪兵爬窗坠楼的损害结果。综上,被告杨赛龙、杨雨浩的行为与原告汪兵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 原告汪兵主张被告滨江之星宾馆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

本院认为,汪兵的损害结果系其通过窗户攀爬至户外平台后不慎坠楼所致,而非在正常使用客房过程中从房内不慎坠落。汪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动机不顾坠楼风险从客房窗户攀爬至户外平台,该行为并非住宿客人对宾馆客房的正常使用行为,其坠楼前所在位置亦是客房外墙的空调外机平台而非客房内部,汪兵的错误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已超出宾馆经营者或管理者作为审慎管理人可预见预防的安全保障范围。在汪兵自主选择开窗并爬出窗外的情形下,客房窗户是否可以打开不能作为认定滨江之星宾馆有否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依据。关于滨江之星宾馆未对客房内除杨赛龙以外的人员进行身份登记以及提供客房作为棋牌室的行为,

本院认为,滨江之星宾馆未严格依法登记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以及其提供客房作为棋牌室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汪兵坠楼摔伤的损害结果,二者之间无侵权责任构成上的因果关系。 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事发前原告汪兵正在进行赌博即属违法行为,在其误认为公安机关检查时,又不顾危险选择爬窗至户外平台以逃避执法,此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亦为错误,其明知身处三楼却不顾坠楼伤亡的巨大风险仍然选择爬窗逃跑更非理智,此爬窗逃跑的错误行为系汪兵坠楼摔伤的直接根本原因。综上,无论从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角度,抑或从行为人不应从违法行为中获得补偿角度,原告汪兵要求被告杨赛龙、杨雨浩、滨江之星宾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汪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员 陆艾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志伟

书 记 员 朱凤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