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9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选,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 被执行人贾利君,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 被执行人贾建辉,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吴堡县。 王宏选与贾利君、贾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吴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贾利君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王宏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6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执行人贾建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宏选向本院撤回申请,但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宏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 1、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通过短信送达向被执行人贾建辉、贾利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贾建辉、贾利君未主动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名下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到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所在居住地吴堡县XX村XX村书记任建成得知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常年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利君、贾建辉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故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宏选,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建功
审 判 员 周拴成
审 判 员 弓如则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刚刚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