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21民初3632号
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怀唐路梅郢社区菜市场南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6843999M。
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仁,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立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秦竹兵,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荆涂风景区。
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立功、秦竹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全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梅
书记员王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