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6319号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兴龙大道****。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谢友初,男,196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友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