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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8民初6319号

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友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友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8民初6319号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兴龙大道****。

诉讼代表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超,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谢友初,男,1966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友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友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国维定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祝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