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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03民初1422号

王奎与邹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奎;邹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203民初1422号

原告:王奎,男,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邹业华,男,196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王奎与被告邹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王奎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王奎负担。

审判员  徐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