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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3执690号

安徽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党校路**佳山墅3-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83655132E。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邢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523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邢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安徽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租赁物转租于邢俊,邢俊在和县幼儿师范新校区工程完毕后将案涉租赁物转移至博望区荣博佳苑二期安置房工程,至今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邢俊用于博望区荣博佳苑二期安置房工程的案涉租赁物〔钢管69410.5米、扣件40788只(其中:十字扣件34193只、转向扣件3059只、接头扣件3536只)、撑(顶)托3199只、轮扣2345米、10cm套接982只、20cm套接1084只〕。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