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03民初1793号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黄垅明珠广场。法定代表人陈维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宏,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喻金枝,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金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喻金枝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喻金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随州市森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裴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