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2752号
原告:方磊,男,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重庆银安农副产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尖山村山和村民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95178659D。
法定代表人:林道银。
被告:重庆万隆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74966434。
法定代表人:王智。
原告方磊与被告重庆银安农副产品加工厂、重庆万隆会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磊负担。
审 判 员 许坤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再举
书 记 员 李霜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