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429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被告:侯可峰,男,年龄不详,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可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蔺际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