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闫瑞,男,生于1982年7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申请执行人:麻文静,女,生于1985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陈志平,男,生于1972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闫瑞、麻文静与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志平在XX年XX月XX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瑞、麻文静XX元,XX年XX月XX日前给付闫瑞、麻文静XX元,余款于XX年XX月XX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霍学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娟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