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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闫瑞、麻文静与被执行人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瑞;麻文静;陈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0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闫瑞,男,生于1982年7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申请执行人:麻文静,女,生于1985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陈志平,男,生于1972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闫瑞、麻文静与陈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志平在XX年XX月XX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闫瑞、麻文静XX元,XX年XX月XX日前给付闫瑞、麻文静XX元,余款于XX年XX月XX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3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霍学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娟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