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732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扬,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炳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叶若兰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