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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732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陈炳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陈炳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732号之一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扬,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炳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叶若兰

审判员  穆虹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百度搜索“”